標題:衛福部修正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

衛福部修正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

 

衛福部修正「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」,由原本僅限咖啡飲料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,擴大要求所有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均須標示總咖啡因含量。並自中華民國1117月1起實施。食品所檢驗中心提供衛福部認證之食藥署公告衛授食字1061902225號飲料中咖啡因之檢驗方法提供咖啡因之檢測服務,若有需求可於線上辦理委託(https://kinglab.firdi.org.tw/)或來電(03-5223191轉257258、259)洽詢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7147